裁判文书详情

张扬与惠州市健昇环保**限公司、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惠州市**技有限公司偿还给张扬借款本息2180000元,曹**、杨*、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惠州市**技有限公司、曹**、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扬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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