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钱*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防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02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和与广西信和房地**限公司签订了信和.观湖园认购协议,由被执行人钱*和购买广西信和房地**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公车新城西江路段信和.观湖园A7栋03号别墅,面积340.08平方米,总价款为1353518元,被执行人钱*和已预付购房款60万元,尚欠753518元未付。本院(2014)防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将被执行人钱*和购买的位于防城港市公车新城西江路段信和.观湖园A7栋03号别墅的预付款60万元抵减被执行人钱*和所欠的申请执行人陈**110万元及利息相应的债务,余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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