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钱*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钱*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防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钱*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欠款本金24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962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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