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柳州分行诉被告李**、刘**、林**、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柳州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柳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09.5元,由原告招商**柳州分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