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殴**有限公司与中铁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渭**委员会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渭仲裁第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9969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铁**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支付案款400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案款4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案款40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欧**公司案款499691.2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自愿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中铁**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柳**姆公司2014年12月17日应付的案款4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渭执字第00238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中铁一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欧**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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