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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华诉被告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9时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农**担任记录。原告黎*华的委托代理人颜**、被告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倪**赔偿原告黎**财产损失人民币6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被告倪**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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