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有朋因与被申请人韦立进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韦立进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有朋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韦立进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存放于平南**厂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