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有朋与韦立进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有朋因与被申请人韦立进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韦立进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有朋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韦立进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存放于平南**厂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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