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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