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1月4日。
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覃**、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3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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