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