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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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