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限公司与被告杨**、曾**、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桂**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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