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长岛**桂林分公司与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桂林分公司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40.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桂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唐**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桂林分公司物业费4208元、违约金500元及诉讼费70元,共计4778元。被执行人唐**根据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物业费、违约金及诉讼费共47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长岛**桂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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