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限公司诉被告潘**、唐**、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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