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朱**返还原物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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