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与龙**、蒙先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与被告龙**、蒙先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治区梧州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