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与被告龙**、蒙先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治区梧州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