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械厂与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柳州市龙顺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柳州**械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柳州**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