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柳州市龙顺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柳州**械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柳州**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中国邮政储蓄**治区梧州市分行与龙**、蒙先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武宣县三里页岩砖厂、汤桂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广西华南**城港分公司、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超教与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限公司与柳州**公司、李**、黄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克倾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有限公司、谢**、骆**诉柳州市**有限公司、广西南**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