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杨**、梧州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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