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诉被告武宣县三里页岩砖厂、汤桂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东于2016年4月20日以其还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