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覃克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以服从一审判决,继续上诉没有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3元(上诉人吴**已预交),减半收取8611.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