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克倾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覃克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以服从一审判决,继续上诉没有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3元(上诉人吴**已预交),减半收取8611.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