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林**,要求被执行人林**支付人民币4432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林**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林**申请执行林**的(2014)鱼执字第72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林**具备可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