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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陈**、陈**因起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立民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陈**、陈**申请再审称:涉案被毁坏的房屋是申请人陈**、陈**、陈**与其父亲陈*(已故)所建,被告陈*等人对该房屋打砸破坏侵害其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符合起诉条件,原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要求再审并依法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虽是申请人陈**、陈**、陈**与其父亲陈*(已故)在承包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同安村赖屋岭果山时所建,但该房屋所占土地是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同安村第14生产队、第15生产队集体所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已判令陈**、陈**、陈**等人返还建房所占的土地给港南区湛江镇同安村该第14生产队、第15生产队,可陈**、陈**、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涉案房屋虽也曾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但该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后来己被贵港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房屋的合法性有待于政府行政机关确认。因此,起诉人陈**等人主张被毁的房屋是否属于合法性尚未明确,据此,原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人陈**、陈**、陈**提出再审申请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陈**、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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