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邕州支行与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刘*、刘**、广西**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宁市邕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中国**宁市邕州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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