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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李**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9月21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在工厂做工时认识,1996年1月30日结婚,1998年8月1日生下女儿莫**,2004年2月8日生下儿子莫**。婚后至2003年间双方没什么矛盾,2003年因加建房屋的问题开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由于家庭成员的矛盾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延续至今,且一直无法解决,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这几年原告与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但都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莫**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莫**由被告抚养;3、无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合理分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与被告李**于1994年在工作中相识,于1996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8月1日生育女儿莫楚*,2004年2月8日生育儿子莫楚延。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修建了梧州市长洲区红旗乡新兴村七组56号房屋的第二、三层,购买有洗衣机一台、闭路电视线一套、机顶盒一个、电视机一台、煤气炉一套、电饭煲一个、热水器一台、红木沙发一套、大床小床各一张、四扇衣柜一套、梳装台一张等电器、家具。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无法继续一起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自愿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女儿莫**由原告莫**抚养,婚生儿子莫楚延由被告李**抚养,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由抚养方各自承担。

三、梧州市长洲区红旗乡新兴村七组56号房屋的第二层归被告李**及婚生儿子莫楚延所有,第三层归原告莫**及婚生女儿莫楚婷所有。顶层和门楼由原告莫**和被告李**共同使用。

四、洗衣机一台归原告莫**所有,闭路电视线一套、机顶盒一个、电视机一台、煤气炉一套、电饭煲一个、热水器一台、红木沙发一套、大床小床各一张、四扇衣柜一套、梳装台一张归被告李**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莫**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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