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广**有限公司、陈**、南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3元,减半收取20911.5元,由原告石*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0911.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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