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广西正**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广**有限公司、陈**、南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3元,减半收取20911.5元,由原告石*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0911.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