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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于世*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甘**与被告于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开庭前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树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在玉林做工时相识。相识后不久,双方就于2005年一起到梧州市京梧市场旁边经营东北饺子馆,并居住在梧州。2008年1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2月3日生下女儿于某源,2011年11月3日生下儿子于某文。婚前大家尚没有什么矛盾,但婚后,特别是在原告生育子女后,双方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于某源、儿子于某文由被告抚养;3、无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于世*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女儿于某源、儿子于某文跟随其生活,并由其承担女儿和儿子的抚养费,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之间亦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甘**与被告于世*于2004年在玉林工作时相识,于2005年一起到梧州经营东北饺子馆,并在梧州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月24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08年2月3日生育女儿于某源,于2011年11月3日生育儿子于某文。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仍无法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均无果。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与被告再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遂起诉至法院成讼。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甘**与被告于世*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于某源和婚生儿子于某文跟随被告于世川生活,并由被告于世川负担抚养费。婚生女儿于某源和婚生儿子于某文的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甘**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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