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海枫**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11月29日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同意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本案执行费646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285号案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刘*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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