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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等与防城港**任公司上思分公司、韦著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防城港**任公司上思分公司、韦**、黄**、防城港**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7元(原告已预交1917),由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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