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防城港**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0元,退还给原告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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