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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村村民委员会与黄*、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南宁市西乡**村村民委员会(原南宁市罗文坡园艺场)因与被申诉人黄*、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300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南宁市西乡**村村民委员会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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