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南宁市西乡**村村民委员会(原南宁市罗文坡园艺场)因与被申诉人黄*、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300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南宁市西乡**村村民委员会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