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进与被告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5元,减半收取3197.5元,由原告石*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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