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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