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卓**等与潘*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卓**等7人申请宣告公民潘**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宋**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担任法庭记录。申请人卓**、卓**、卓某丙及七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卓**等7人提出申请称,其亲属潘*甲于2009年11月21日从钟**政局福利院出走后,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已下落不明近五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潘*甲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潘**,曾用名潘**。2009年11月1日,潘**由家人送至钟山**会福利院生活。同年11月21日下午,钟山**会福利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申请人一方,告知申请人其母亲潘**不见了。同日21时许,申请人卓*丁到钟山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进行报案,称其母亲潘**于2009年11月21日17时许从民政局社会福利院走失。之后,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方查找并在钟**视台播出寻人启事,但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潘**与卓*庚系夫妻关系,卓*庚已于2009年4月17日死亡。两人生育女儿卓*甲、卓*乙、卓*丙、卓*丁及儿子卓*辛、卓*戊。卓*辛于2014年7月21日因病死亡。韦某某、卓*己分别系卓*辛的妻子、女儿。2014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本院发出的寻找潘**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公告期间届满后,潘**本人没有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的相关人员与本院联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2010)钟*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书、钟山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于2010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钟山**台广告部于2010年5月7日出具的证明、钟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卓*丁的户口本复印件、潘**身份证复印件、贺州市**珊瑚管理站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的卓*庚与潘**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卓*庚的火化证、钟**医医院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的卓*辛的死亡证明、韦某某与卓*辛的结婚证、卓*己的身份证、第6197期人民法院报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潘**的配偶卓**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申请人卓**、卓**、卓**、卓**、卓**作为被申请人潘**的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宣告潘**死亡的顺序条件,应准予。韦某某、卓*己虽分别系被申请人潘**的儿媳、孙女,但非法定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尚不享有申请资格。故对韦某某、卓*己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二)关于是否应宣告潘**死亡的问题。本院认为,潘**自2009年11月21日被发现从居所出走至今已6年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确应推定潘**死亡。故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宣告潘**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潘**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