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黄**、黄晚妹与被告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黄**、黄晚妹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黄**、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黄**、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黄**、黄晚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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