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钦州市**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5年8月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3108593,出票人富阳市**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作银行,账号20×××91,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2015年3月31日,到期日2015年9月30日,收款人中策**限公司,账号为12×××6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钦州市**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