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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金**责任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百林水泥**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百林水泥**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田**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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