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钦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钦州**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54133.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1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钟**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钦北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在钦州市**有限公司所得的工程款210000元进行了查封,并存放在钦州**民法院账户。2015年4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对上述的工程款中的人民币157398元提取至本院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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