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北海**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芝庆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申请人曾芝庆劳动争议一案,经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案字(2014)第768号仲裁裁决,华**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申请人曾芝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邦公司向本院请求:依法撤销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4)第76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裁决华**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华**司支付2011年8月起至2014年6月止延时加班费1576.9元。但本案中,曾**并未举证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证实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即便举证义务归为用人单位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也仅对两年内的加班情况付举证义务。因此,在未查清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对曾**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未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即便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华**司已按规定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不存在少付问题。二、曾**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曾**提交的部分工资条证实,被申请人持有工资条,工资条可以证实其是否存在加班,但其未提交,属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曾**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曾芝庆答辩认为,仲裁裁决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曾芝*于20ll年8月到申请人华**司从事珍珠选别工作至2014年6月30日。曾芝*认为华**司没有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而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l、华**司支付曾芝*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973元;2、裁决华**司支付曾芝*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576.9元。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华**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曾芝*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576.9元;2、驳回曾芝*申请华**司支付其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0973.0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华**司依照上述规定,认为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经查,原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本院审查,华**司认为被申请人曾芝庆提交的部分工资条证实其是否存在加班,但其未完整提交,属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是,华**司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条为用人单位制作和保管,故华**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以保管期限为由免除举证责任。综上,华**司以以上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条件,本院对其申请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海**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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