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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潘**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与被申请人潘**及一审被告北海**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银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北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邓**,被申请人潘**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北海**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的负担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定;再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本院退回再审申请人潘**,公告费350元由再审申请人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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