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洪**与再审申请人北海市**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海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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