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限公司与王**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发生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名下座落于北海市**游度假中心后三区26型10号别墅进行查封,查封限额为1500000元。担保人黄**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01号华美财富广场A座B区708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4171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名下座落于北海市**游度假中心后三区26型10号别墅【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19109号,土地证号:北国用(2015)第B72882号】,查封限额为15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黄**名下座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01号华美财富广场A座B区708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4171号]。

上列第一、二项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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