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曾国兵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谢桂生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曾国兵于2015年12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桂生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型号:力帆牌LF7152B,发动机号:Y110502294,车辆识别码:LLV2A3A2XB0528512,现停放于平南县**厂停车场内)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