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中**限公司、中铁**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永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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