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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