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柳州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柳州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8元(原告黄**已预交),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黄**负担。余下受理费151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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