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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蔡家冲村民组等与资源县**民委员会、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菜家冲村民组诉被告资源县**民委员会、李**、黄**、唐**、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人民陪审员谢**参加的合议庭。原告在起诉时将李**、黄**、唐**、曹**列为第三人,经本院释明,第三人李**、黄**、唐**、曹**愿以被告名义参加诉讼。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唐*担任记录。原告肖家洞村民组的负责人闵**、菜家冲村民组的负责人唐**,被告黄**、唐**、曹**及被告李**、黄**、唐**、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坪水底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案情复杂,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蔡家冲村民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蔡家冲村民组的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蔡家冲村民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肖家洞村民组、资源县梅溪乡坪水底村蔡家冲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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