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李*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甲以证据不足,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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