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柳州市**部件制造厂、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曾国*申请执行柳州市**部件制造厂、刘*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的车牌号为桂B×××××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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