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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甘*及代理人钟**,被告刘*及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13日,原告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甘*以证据不足,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95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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