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菜之鸟**限公司与桂林神**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神**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菜之鸟**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负担,本院将余款25元退还原告深圳菜之鸟**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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