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侯*如、柳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